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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程良斌  

2018315日我局决定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8月15日,在柞水县凤凰镇金凤村三组老屋场自己的林地动工开采建筑用砂,供应万丈沟、大寺沟乡村道路加宽垫方,共开采了一万多方建筑用砂,用自己的挖机开采,赚取了机械费用

截止调查之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柞水县凤凰镇金凤村三组开山取建筑用砂的行为已构成无证开采。你无证开采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二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4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对无证开采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对无证开采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420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