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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8-31

霍开祥: 

我局2017年2月20日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3月你户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柞水县杏坪镇杏坪社区陈家湾,建砖混结构三间两层及厨房一间一层,占用耕地159.6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户非法占用159.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319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罚款31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对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3192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18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