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柞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部门主要职能
柞水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柞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的由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公诉、自诉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依法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发还重审和再审案件。
(四)监督、评查案件审理情况。
(五)办理刑事、民商事、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六)立案登记、开庭排期、审限督查等工作。
(七)处理来信、来访和简易纠纷。
(八)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九)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死刑、拘留、拘传、配合有关审判庭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保证机关安全。
(十)记录、庭前证据交换、装订诉讼卷宗和卷宗归档、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
(十一)办理、协调政务及本院各部门工作,组织各项会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等公文,负责文秘、信息反馈、保密、保卫工作。
(十二)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用法律、政策请示;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三)管理法院的物质装备和有关经费,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指导本院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及人事干部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的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和人大的决议,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各类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82件,审(执)结1051件(其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2件,审查结案92件),结案率为97.13%。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决算单位构成由柞水县人民法院及下设营盘、下梁、凤镇、曹坪、红岩寺五个人民法庭构成。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院行政编制52名,实有人数50人,临聘人员42人。内设信访办、立案庭、法警队,政工科、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办公室、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监察室、执行局13个部门,下设营盘、下梁、凤镇、曹坪、红岩寺5个基层法庭。我院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1、本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1)2017年度本年度收入合计收入1133.78万元,较上年增加71.71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成本逐年增加,物价上涨,经费需求增多。
(2)2017年度本年度支出合计收入839.79万元,较上年减少222.16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部分预算支出因特殊情况延后支出。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1133.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33.78万元,占总收入的100%,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3、本年度支出构成情况
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839.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0.93万元,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72.75%; 项目支出228.86万元,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预算支出之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装备采购支出和办公设备购置支出,占总支出的27.25%。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1133.78万元,比上年增加71.71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成本等增加。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839.79万元,比上年减少222.16万元,原因为有部分应支款项因为其他原因暂未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9.79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包括行政运行(2040501)支出610.93万元。其他法院支出(2040599)228.86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610.9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32.4万元,公用经费178.53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需要。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三)2017年度“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41.17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公务接待费 5.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35.84万元。2017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12.83万元,下降23.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与上年一样为0,;公务接待费增加1.5万元,增长 38.97%,主要是因临时性检查公务接待增多;公车运行费支出35.84万元,减少1.27万元,下降 3.42%,主要是严格贯彻执行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各项车辆运行费用。
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2017年全年因公出国(境) 团组0个。
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2017年本部门公务车辆购置0辆,年末公务用车实际保有量12辆。
公务接待费:2017 年度国内公务接待累计131批次,817人次、经费总额5.33万元。主要包括临时性接受检查等公务性接待
2、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培训费支出5.8万元,主要是审批业务培训支出。
3、会议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会议费支出0万元 。
六、2017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对专项业务经费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90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财政部门给予了法院极大的支持,足额拨付了各项经费,为审判实务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2017年法院机关运行经费共计支出178.53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车运行与维护费等日常运行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法院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支出190.99万元完成了法院部分信息化建设任务,保障了法院信息化大数据建设的进程。
(三)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院固定资产为1602.56万元。(其中房屋价值为689.01万元、车辆价值为143.56万元、其他固定资产为769.99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 待费支出。
附件下载: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文稿编辑: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