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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zsxrmzf/2025-0659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柞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10-29 11:40
  • 效力状态
    {wbtimeliness}
  • 文     号

为贯彻执行《柞水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我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数量逐渐增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影响乡村风貌与发展活力。同时,乡村产业发展面临用地紧张、成本过高等问题,亟需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拓展发展空间。《办法》旨在激活农村“沉睡”资产,增加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的财产性收入。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十二条,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的总则、盘活方向、盘活方式、工作职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界定盘活范围,确定盘活主体。第二条、第三条列举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具体情形。第四条明确了盘活利用的主体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新业态公司。

(二)明确盘活原则,廓清盘活底线。第五条明确了盘活利用应当遵循的五条原则,旨在保障土地及房屋权属稳定、符合规划要求、过程合情合法合理,杜绝违规买卖和建设。

(三)梳理盘活方向,严格规范发展。第六条提出鼓励发展休闲旅游、特色产业、人才创业、康养服务、产业融合、公共服务六个业态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

(四)指明盘活方式,尊重农户选择。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农户自有的闲置住宅或闲置农房可以采取的两种盘活利用方式,即有偿退出和委托盘活;以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的四种盘活利用方式,即自主经营、合作开发、租赁经营、入股联营。

(五)强化履职尽责,促进齐抓共管。相关工作职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审批局、县环境局等部门、镇(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新业态公司的指导监督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6日。施行期间,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二条)。


原文链接: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柞水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nzs.gov.cn/info/1401/284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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