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行政审批撤销告字〔2026〕1号
柞水县乾佑乃系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等6152户市场主体(附名单):
你(单位)在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向柞水县乾佑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1年5月26日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审批事项委托乾佑街道办办理)。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为“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办仁和社区92号陕客侠电商产业中心***区***号”,但该经营场所(住所)并不存在,且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均为河南、湖南、广东等非柞水籍人员,既未在柞水县境内居住,也未在柞水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存在“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承诺书》承诺事项与实际不一致”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8月7日、2026年1月4日通过柞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要求以“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道仁和社区92号陕客侠电商园区中心***区***号”为经营场所(住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到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或注销登记。但你(单位)未前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2026年3月5日,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建议撤销设立登记。
经我局核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拟撤销柞水县乾佑乃系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等6152户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
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14-4321875 邮箱:253906736@qq.com
(本告知书在柞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抄送柞水县政府办、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柞水县税务局、柞水县司法局、柞水县公安局、柞水县人民法院、乾佑街道办)
附件:柞水县拟撤销设立登记市场主体名单
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