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县人社局起草了《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15天。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县人社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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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
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守牢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底线红线,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本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规范用人、只减不增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缺乏省市政策依据的现有编外人员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逐步清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编外岗位条件
(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可以设置编外岗位的;
(二)由于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三)由于职责任务增加,急需编外人员的;
(四)由于中心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需增加编外人员的。
超编单位,日常办公费用无法保障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编外岗位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将编外岗位申请理由、数额、工资待遇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等内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条件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同步征求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意见。
(三)岗位审批。经审核并征求意见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人员时,应当依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招聘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拟制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汇总后统一在柞水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二)资格审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审查。
(三)组织考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参考人数和招聘方案统一组织考核。辅警或类似辅警岗位的人员招聘需增加体能测试环节。
(四)体检和政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核。
(五)选拔聘用。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及体检、政审情况,择优选拔拟聘用人员,并报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在柞水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拟选拔名单。
(六)实名备案。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拟招聘的编外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按核准的人数及标准向县财政局申请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拟聘用编外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证人员。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得在财务、人事、涉密等岗位工作,不得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合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二)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合同期限无明确规定的,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对编外岗位必要性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报县级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因政策调整、职能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岗位消失的,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续聘编外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编外人员聘用依据、实名制信息、劳动合同报送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及考核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管理及考核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二)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管理及考核无明确规定的,各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与编外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薪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二)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岗位薪资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月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福利标准,省级或市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缺乏政策依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凡既无明确政策依据又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聘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聘用未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编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县纪检、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管理使用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县巡察、审计等部门应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常态化监督事项。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聘用问题,用人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违规聘任人员年度工资待遇标准等额扣减其下年度预算;对发现的虚报经费、违规发放待遇等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纳入乡村公益岗位管理的人员不纳入编外人员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