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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贸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11-28

柞规2018〕——008县政办007

 

 

 

 

 

 

 

柞政办发〔201867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          

柞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8102),《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等文件要求及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柞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管理。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为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县经贸局提出的电商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经贸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切实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加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款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标准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建),包含水电费用,该项目配套资金225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25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利用县电商中心改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设备、显示设备等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和运营维护(含项目期房租、水电、网费等)给予补贴。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立,第三方机构运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公益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促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规范运营,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二)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9个,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56个,该项目配套资金175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75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承担项目的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POS 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补贴上网费用等。

享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镇、村服务站点应对从事电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培训、小微电商(网商) 孵化、当地农特产品资源整合、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县域内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均达50%以上。

(三)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29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9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补贴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镇村快递配送网点,以及购置专用配送车辆、本地产品物流配送给予补贴。补贴物流车辆每台不超过车辆购置金额的30%且每台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中央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服务平台应向社会物流快递提供免费或微利服务,针对县镇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主要用于县域公共物流配送中心的网货配送,不得改变用途且3年内不得转让。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资金额度为250万元。支持有实力和培训体系完善的各类电商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对县镇村基层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不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桌椅和完善课程体系等支出。结合“双创”和扶贫脱困,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补贴标准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培训活动的标准规定,补贴培训的资金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培训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的机构须具有相关培训资质、足够的师资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三是要以公开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各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课程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培训活动照片。培训档案要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必要依据。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当地政府或企业购置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 认证,开展柞水木耳等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支持政府加强本地网商守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额度不高于560万元。

对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补贴,重点支持1-2类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和打造1-2个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品牌,为本地农产品开展追溯和质量认证提供服务,建立当地农产品网销标准,提供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相关数据或视频信息,促进当地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完善当地农特产品加工、包装、运营和配送产业链,重点打造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产品,促进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建设和运营线下体验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它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过公开招标确立资金使用企业。

(二)资金使用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使用企业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经贸局。

(二)县经贸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经贸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我县电子商务方面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坚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