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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8-21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5日   

柞水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

(二)规范举债。严格在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进行举借,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自担风险。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四)规模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实行总量控制并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五)分类处置。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六)风险预警。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镇办和县级部门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机制。

(七)责任追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增量,实行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追究机制。

  县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控制债务总量,协调解决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财政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部门的新开工项目审计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举借申报。县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限额管理。全的政府性债务融资不得突破市政府批复的限额,举债额度由县政府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发行政府债券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统一举借。省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县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县政府不得自行举债。

镇(办)和县级各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或自行举借任何债务。

  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  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财政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到期债务偿还。政府要在公共预算中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镇(办)、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  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政府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 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要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  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政府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债务,各级政府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各级政府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要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十八条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财政每年根据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单位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进行通报,约谈风险预警区的镇(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结果抄送委、人大。

第二十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区的镇(办)、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列入风险提示区的镇(办)、部门和单位,要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本地区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 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20%。

债务率,反映本地区当年综合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本地区当年综合财力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综合财力,警戒线为20%。

对超过警戒线的镇(办)部门单位,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六章  债务公开

第二十  政府债务公开。县财政局要公开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  部门债务公开。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审计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各镇(办)和部门、单位县财政局在分配年度债务限额时从严控制,新增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对处于风险提示区的各镇(办)和部门、单位县财政局在分配年度债务限额时也要适当从紧,严格控制债务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章 统计分析

二十七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财政要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市财政局。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八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县财政局要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及时组织解决问题,确保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二十九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县财政局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政府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责任追究

三十  严肃财经纪律。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三十一  依法追究责任。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债务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的镇(办)、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年度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