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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0-26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柞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协助县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县科教、民政、环保、市场监管、文广、安监、文物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全县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

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销售者必须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合法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  除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重要的军事单位;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旅馆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城市道路、地下室、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油气站、火工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森林公园、旅游景点、天然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居民家属楼楼道,公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每年中、高考期间,考场1000米以内全天严禁燃放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县城东至三道井,南至高速路收费站,西至河西走廊,北至北关社区、高层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安全区域内为我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以及民间婚丧嫁娶活动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它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高层住宅小区禁止燃放可能导致高层火灾的任何口径礼花及冲高型烟花。

第十条  销售企业必须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产品上必须标明“焰火燃放活动专用”或者“个人燃放”等字样。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按照本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五条  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必须陪同、指导。

第十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许可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