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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6-30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6  


柞水县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增强重点项目建设对全县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由相关部门和镇办申报,经县发改局筛选整理,依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委全体会、县人代会讨论通过,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符合中、省、市产业政策和柞水县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县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局承担下列管理工作:

(一)负责项目库建设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县政府、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具体筹办重点项目专题会、汇报工作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四)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督查重点项目进度,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五)会同项目责任部门及有关镇办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商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六)会同县考核办实施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五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根据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年度安排,跟踪管理本单位负责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点项目策划和储备工作,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五)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完成或者不能审批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涉及转报审批的,转报部门应积极做好对接,缩短审批时限。

第七条  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所需资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解决。拨付建设资金的责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水、电、气、通信、交通等单位应优先保障和服务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工作流程和工程节点管理。

 (一)新开工项目以主体建设开工时间为节点,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流程,细化项目前期和资金筹措工作目标;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流程,细化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目标;项目责任单位每月将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等工作进度按照流程管理模式报县发改局。

 (二)在建项目以控制性工程完工时间为节点,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控制性工程管理细化施工项目工作目标,每月将项目施工进度、投资进度报县发改局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每月质量监督检查。县发改局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到现场督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发改局每月对全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按照县考核办关于重大项目建设考核的职责分工,重大项目建设考核的实施主体为县发改局。考核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评价;考核办法是采取日常考核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考核对象为承担全县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接受考核”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及内容。

 (一)考核方式。重点项目目标考核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进行单独考核,按照月检查、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办法进行,采取项目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建设实际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年初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需完成的目标任务,包括项目数量、开工率、投资额度及完成率、信息报送、综合管理等。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各部门(单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数量、投资额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及项目综合管理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依据得分情况对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进行排序。考核评分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审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考核得分由基础分、难度分、附加分、扣分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分值之和减去扣分分值,为责任部门(单位)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基础分为75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1.项目进度(60分)。计算公式为单体项目得分总和÷单位年度项目个数=项目进度得分。单体项目得分计算办法为完成目标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任务的得60分;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完成目标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比例在70%—99%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0.5分,完成比例在69%以下的不得分;总投资大于或等于2亿元的项目,完成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比例在40%—99%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0.5分,完成比例在39%以下的不得分。

2.项目管理(15分)。有项目工作机构,有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得1分;有阶段性推进措施得1分;协调服务及督查督办工作配合到位得2分;准确及时报送节点计划、每月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信息的得3分;开工在建项目完成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每完成1项得1分,共5分;全面落实项目“四制”管理,档案资料完整得3分。

第十九条  项目难度分为10分,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设置项目实施难度分。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且完成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得10分完成投资额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得9分完成投资额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得8分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得7分;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得6分;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得5分。

第二十条  项目储备情况(10分)。根据重大项目储备工作要求设置项目储备分,按个数和投资要求完成项目储备且储备项目完成备案(或可研批复)的得10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入库统计情况(5分)。在建项目全部纳入统计部门投资统计库的得5分(以统计局出具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加分标准:

1.部门(单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达5个以上(含5个)的,每增加1个项目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部门(单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市级观摩项目,每个项目加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3.部门(单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超出全年计划的,每超出10%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对一、二、三季度通报排名前5名的项目包抓责任部门(单位),每次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5.当年计划投资总额与下一年度谋划投资总额进行比较,下一年度谋划投资总额每增长10个百分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6.在年度项目计划外,每新增1个固定资产统计入库项目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7.在每年全县组织的重大项目观摩会评比中按名次评定加分。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1分,第六名及以后不加分。

8.凡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完成建设任务的,每个项目加1分,凡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完成建设任务的,每个项目加2分。

9.鼓励各部门(单位)加大项目谋划力度,每新增一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达到完成备案(或可研批复)深度的项目加1分,每新增一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达到完成备案(或可研批复)深度的项目加2分。

10.超任务完成项目储备且达到完成备案(或可研批复)深度的每超一个项目加2分。

第二十三条  扣分办法:

1.对一、二、三季度通报排后3名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每次扣1.5分、1分、0.5分;

2.未按时报送重大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及信息的,每次扣0.5分。

3.在建项目要全部纳入统计部门投资统计库,未达到投资统计工作要求的,每个项目扣0.2分。

4.未完成年度项目谋划任务的,每个项目扣2分

5.未完成项目储备任务的,每个项目扣2分。

6.上报的项目被列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而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扣2分。

第五章  项目的更换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政策调整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导致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在考核期内无法完成下达工作任务需要调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当年的7月底前,向县发改局、县级包抓领导和县政府提出更换调整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人大批准后,更换新的替换项目。调整后的项目年度投资不小于原项目。

第二十五条  若项目责任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调整或无项目调整的,按未完成年度任务对待(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年终考核结果将按照县考核办对各镇和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权重分值进行计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年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县委、县政府年终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工作表彰按类别设置产业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5个;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3个;民生工程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2个;项目前期工作先进集体5个,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5个;保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5个。

第二十八条  经考评,按综合名次排序,对获得产业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民生工程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项目前期工作先进集体、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保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先进集体的,分别颁发“××年度柞水县产业类项目先进集体、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民生工程类项目建设先进集体、项目前期工作先进集体、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保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先进集体奖牌;对各单位上报推荐的先进个人,由县发改局在征求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颁发“××年度柞水县产业类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先进个人、民生工程类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保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前期费情况,对完成任务好、在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部门和镇(办)给予通报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资金从重大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与重大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奖励标准视经济发展和财政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对获得先进的个人,具体奖励方案由县发改局同相关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发文,纳入县年度总结表彰大会进行统一表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镇(办)、部门(单位)及服务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重大项目评先、评优资格。

1.重大建设项目年终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

2.重大建设项目连续两个月通报排名倒数第一的;

3.服务配合部门未按要求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专题会议纪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1.对项目专项督查中指出的问题有2次以上未整改或未上报整改结果的;

2.全年累计3次以上未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离重要岗位。

1.连续两年考核位居全县末位的;

2.重大建设项目连续三个月通报排名倒数第一的;

3.列入年度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因征地、拆迁等推进不力,土地供应到位后3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

4.在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观摩等重大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5.在市对县重大项目考核中,得分排名全市倒数第一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处理。

1.违反中、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干预合法招投标活动、擅自向项目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

2.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1日起施行,至2019年 630日废止。《柞水县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柞政办发〔201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