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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5-15


各镇党委、政府,乾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柞各单位

    《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14


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做好我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商洛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县管拔尖人才)是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在我县工作的(含直接引进的)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及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直接纳入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

第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县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3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县级以上先进水平,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得到县内同行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技术难题,为我县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等奖项人员;获国家专利奖,实施后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部、省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奖;获“陕西省技术能手”、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称号者。

(四)在完成市、县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级以上优秀设计奖的人员(主要参与设计人员)。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领域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省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类三等奖以上的辅导教师;被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被授予省级特级教师称号者。

(七)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的专长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学科带头人。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优异,对繁荣和促进我县的文化艺术事业做出卓越贡献,获市级以上新闻奖、优秀新闻工作者、陕西省“五个一”工程奖主创人员,百佳新闻工作者、中国图书奖以及获市级文学艺术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首位人员,在市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获得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

(九)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群众文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工作,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并为本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在重点体育项目中,获得省级以上较大体育比赛奖励的运动员,或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一)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跨入全市和同行业先进行列,所管理的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主要管理者。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科技示范、创新创业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评选时,对因成果转化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对柞水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群众参与、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设立县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委人才办,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负责被推荐人员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协会)推荐,并征求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填写《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能够说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各镇、各部门对本镇、本系统的呈报名单进行审核筛选后,提出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证件一并报县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县委人才办根据有关条件对初选名单进行初审后,按人才类别及权限呈送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经认真评定,按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提出建议人选。县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类人才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参评人数10%的比例进行差额表决,对到会评委半数以上通过的人选,在柞水电视台进行实绩公示后,提年度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县管拔尖人才,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县管拔尖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委人才办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党委、县级各主管部门党组和县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各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拔尖人才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任务目标,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目标管理。每年对县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管拔尖人才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它工作方面的实绩。工作实绩应有量的统计。考核结果记入专家考绩档案和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三年期满后重新选拔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信息通报制度。将县管拔尖人才纳入县委直接联系的优秀人才信息库管理。对县管拔尖人才取得的科技成果、技术革新成果、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在市内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宣传县管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拔尖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人才,激励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县管拔尖人才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2名县管拔尖人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县管拔尖人才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报告。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县管拔尖人才的参谋智囊作用。吸收部分拔尖人才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咨询机构,对事关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县管拔尖人才要结合各自专业领域,每年至少写(提)出一篇(条)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意见、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县管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适时举办县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讨班,有针对性地组织县管拔尖人才进行县情考察和专题研讨。

第二十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动态管理制度。县管拔尖人才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项目,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继续保留。

第二十一条  凡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柞水县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管拔尖人才管理的,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的下月起,不再按县管拔尖人才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县管拔尖人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县委组织部审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

县管拔尖人才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县委人才办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柞水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县委人才办统一管理,按年度发放。每年由县委人才办集中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从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除正常年休假外,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关心支持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工作,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对县管拔尖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县财政要优先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积极为县管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或设立工作站;保持其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为全县人才专家评选的最高荣誉,推荐入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相当以上专家人选,原则上从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选拔产生。

第二十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