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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完善行政管理事项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机制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12-09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洛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6〕97号)和《柞水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柞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核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应用核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范围

(一)采用公开召开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

(二)采用招拍挂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政府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五)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

(八)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

(九)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公共资源分配;

(十)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

(十一)申报县级各类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等资金支持;

(十二)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投资类企业等;

(十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

(十四)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核查方式

(一)由当事人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报告;

(二)登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登录县政府网站“双公示”栏目查询行政处罚信息,登录“信用柞水”网站“联合奖惩”栏目查询联合奖惩信息;

(四)外地企业和个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双公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黑名单”信息;

(五)各行业上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已录入的信用信息;

(六)由当事人提供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征信报告。

三、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方式

(一)各部门自12月1日起,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核查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立项备案、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食药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融资担保等等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公开书面方式提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二)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种或多种查询方式,核查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所有查询方式必须建立书面档案,实现信用记录、报告核查可追溯;

(三)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当事人信用信息出现变化的,应当以最新信用报告为准;

(四)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按照《柞水县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柞政办发〔2016〕77号)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其他不同信用等级的当事人,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实行区别对待;

(五)各部门应制定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应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内容和规范;

(六)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优待信用评级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信用评级“三级九等”标准,对A等企业,应在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招投标环节可给予5—10分的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对B等企业,应在相关经济活动中予以重点关注,尤其对信用等级低于BB级的企业,应当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对C等企业,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活动,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中不予支持。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是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2016年12月10日前,凡没有建立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部门,将通报批评;年底前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未落实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当事人涂改、伪造信用报告,或明知信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仍使用原信用报告的,各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措施进行惩戒,并将该行为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柞水》网予以曝光。

(五)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严重失实或提供虚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停止该机构信用产品在我县范围内的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失信行为录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