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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4-27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商府法发〔2016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省、市要求,2016年,我县全面完成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任务。目前,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镇(办)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全部聘请法律顾问,年内实现全覆盖。同时,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聘用条件

    ()政府(办事处)及部门聘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近三年内,拟聘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三、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聘用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聘用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参与聘用单位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案件和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处理,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协助聘用单位处理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受聘用单位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受聘用单位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协助聘用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理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聘用程序

    ()政府(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应经法制机构推荐并报镇()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签订聘请协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推荐并报部门同意后,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协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聘请协议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都要聘请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准入、考核、激励等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提升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使其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较高的质量水准。同时,要加强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自觉性。

   (二)各聘用单位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付给其相应的报酬,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法律顾问要为聘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政府(办事处)、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记录,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各()政府(办事处)、各部门于20165月底前将所聘法律顾问的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县政府已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纳入2016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各()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按时上报备案,确保我县全面完成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