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规〔2015〕003—县政办003
柞政办发〔2015〕33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社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承担。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审核审查、统计上报、资金申报和支付等工作。
镇(办)、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填写、资格初审和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具有我县户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正常死亡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8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0%,县级承担40%。县级应承担的份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
(一)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村(社区)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 村(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村(社区)负责填写《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收回已死亡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上报镇(办)人社所初审。
第九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二)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死亡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各镇(办)人社所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造册登记,并逐月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对各镇(办)上报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登记,按月向县财政局申报县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并逐月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县财政局先行垫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一次性下拨各县区。
第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按月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通过经办银行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柞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