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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12-0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柞水县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为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柞水建设而实施的促进就业、收入倍增、全民社保、教育提升、卫生健康、文化惠民、住房保障、消除贫困、改善环境、生产服务等工程。
第三条    民生工程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政策补助类项目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国、省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四)其他用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时,应足额预算民生工程各项配套资金,不留缺口。新增财力主要投向民生工程,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向民生工程倾斜,财政资金安排优先考虑民生工程。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承担原则。专项补助资金承担根据有关民生工程实施办法,严格按比例分级承担。
(二)及时拨付原则。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工程顺利实施。
(三)公开透明原则。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应做到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确保资金安全。
(四)专款专用原则。民生工程资金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民生工程分类核算项目资金。
第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应按照国、省、市、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提高、降低支出标准,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九条    对补贴到人的补助类项目资金,应遵循“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的原则。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发放范围及补助标准,做到不重、不漏、不冒。
第十条    受益对象的认定,应实行“三榜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一折(卡)通”发放。
(一)镇村负责对象确定、公开公示和资料报送;
(二)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镇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按照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项目,由县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采取政府招投标(合同)、资金使用进度报告、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部门的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和资金申请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手续齐全的,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误资金拨付,违者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采取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具备国库直接支付条件的,一律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和民生工程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收支、拨付、报表填报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政策补助类项目资金及时发放到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档案,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对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骗取民生工程资金,或者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