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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先税后证机制的通知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11-12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先税后证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201381日起,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已从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先税后证”机制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两税”征管的组织协调

“两税”收入是县级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两税”征管机制不够顺畅、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到位、“两税”收入解缴不够及时等问题,县政府将“两税”征管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全面建立“两税”征管“先税后证”机制,强化社会综合治税举措。

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县地税局、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通报“两税”征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传递方式和协调配合的办法,解决“两税”征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控管机制,依法履行涉税义务,加强“两税”征管,确保“两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全面提升全县“两税”征管效率。

二、建立“两税”征管的长效机制

探索建立“两税”征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两税”征管“先税后证”机制。对全县涉及“两税”征管的相关手续,纳税人必须先行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相关税费(基金),并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免税)情况证明单及完税凭证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建立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机制。县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对落实“先税后证”机制负有审核、执行、把关职责;县国土、财政、发改、住建、房管、银行等单位负有定期向地税部门无偿提供“两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综合治税职责,不得以工作保密等原因拒绝、推脱或者不予提供相关资料。

(三)定期开展“两税”大检查活动。县政府抽调县国土、住建、地税、财政、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两税”征收管理大检查活动,着重查处“先税后证”机制不能落实、有税不征、税款压税不缴、涉税底册资料不向地税部门移交、涉税信息不能定期提供、要求支付协税经费等问题,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销售、农村临时非农用地、未批先占违法占地、无证房地产交易等不能及时缴纳“两税”的问题,确保“两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建立“两税”征管责任考核机制。对“两税”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监察部门专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将“两税”征管作为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县地税部门牵头统计,每月对相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税款扣缴、协作配合和组织收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按照《柞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三、明确“两税”征管的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综合治税”的原则,全面强化“两税”征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部门

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规定,对县、镇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国土部门将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县国土局、镇国土所代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义务。

2.强化“先税后证”管理职责。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要求纳税人必须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纳税人未出具的,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要求纳税人必须持地税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免税)情况证明单》及完税凭证,将此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未出具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按时传递相关涉税信息。县国土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占用耕地批复信息、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传递表》传递到同级地税部门。

(二)住建部门

将契税纳入房地产一体化“先税后证”机制进行控管。

(三)财政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两税”的税收征管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两税”的税收核查清算与征收入库工作;对县、镇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由国土部门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财政部门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四)地税部门

1.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和政策执行等工作,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全面加强“两税”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将“两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2.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要求,对契税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先税后证”机制控管,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3.加强对县、镇国土部门的税务管理,对其申报缴纳税款的业务要做好政策辅导与纳税服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4.加大对“两税”的检查和稽查。要将土地出让、流转领域的纳税情况列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开展专项、专案稽查,对“两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规范“两税”征管秩序,提升“两税”征管水平。

(五)审计部门

在对土地征收出让等业务依法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意见书时,应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及时通知地税部门依法处理,于季末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递已审计完结单位基本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信息。

县发改、银行、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信息传递和有关协作工作。

四、强化“两税”征管的纪律要求

严格征收入库纪律,征管职能划转后,“两税”征收、入库统一由地税部门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两税”的征收及入库业务。严格落实票证管理制度,“两税”票据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县财政局对“两税”移交前农税部门使用的“两税”税收票证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销毁。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大评估核查力度,确保“两税”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柞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机制运行情况考核机制,将协税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县直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努力形成征管合力,全面提升“两税”征管效能和质量。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