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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11-12

 

柞政办发〔201490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336号)和《柞水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柞政办发〔201475号)要求,按照“市场定价”原则,我县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租金标准

1.丰北河镇平均租金为每平方米3/月;

2.盘镇、柴庄镇、蔡玉窑镇平均租金为每平方米3.2/月;

3.凤凰镇、杏坪镇、瓦房口镇、曹坪镇平均租金为每平方米3.6/月;

4.乾佑镇、下梁镇平均租金为每平方米3.9/月。

二、工作要求

1.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认真履行“三审两公示”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重点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条件审查,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审查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把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强化管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入住信息资料。建立专户,足额收取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租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和设施更新。同时,对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