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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12-3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2006〕80号)和《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4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完成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将评审工作融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六先六后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招标采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招标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最高拦标限价,凡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采购。
  (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控制关口前移。
  (三)先评审后审核拨款。将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时掌握资金安全。
  (四)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变事后审核为事中控制,有效防止决算时虚假不实签证的出现,堵塞投资漏洞,避免事后各方扯皮现象。
  (五)先评审后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将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交付使用资产和处理工程尾款的依据,把住资金使用最后一道关,并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县财政预算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评审专项经费。评审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对拟列入预算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房屋购置、修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进行评审,其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对拟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作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资金的依据。
  (三)对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作为核定政府采购资金和招标的依据。
  (四)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效益性,项目资金来源、负债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预、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法》情况;
  (八)按要求纳入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三)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评审文件。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事项,主要包括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评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施工图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评审。
  参与项目前期估算、概算、招标限价编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的管理方式。
  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评审机构备案,评审机构同意备案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所有工程预算资料送财政评审机构审查,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25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不得突破,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评审与项目招标可同步进行,但在财政部门评审结论未出具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公布、泄漏,不得擅自招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审批内容招标、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如果确实需要变更设计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备齐变更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以确定变更工程建设的内容,并按以下金额分档分级审核报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2万元以内,且该项目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占合同金额的2%以下,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发生变更签证起5日内,将变更签证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备案后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县财政评审中心的抽审。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2万元至30万元,或该项目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占合同金额的2%至10%,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此意见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调整造价的依据。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总和超过合同金额10%,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函告县发改局和财政局,由县发改局和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会议纪要或领导的书面批示,由发改局下达调整概算批复,财政局下达造价调整批复,此批复作为该项竣工决算审核调整造价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现场变更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全程跟踪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共同签证认定和竣工图会签制度。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字的签证单,决算不予认可。
  因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不完善而发生的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相应扣减其设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所有工程决(结)算资料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式,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评审机构进行复审后下达决(结)算批复。300万元以内的评审报告由县财政局负责审定;3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其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结)算批复是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评审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并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附上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的条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减的资金不得列入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审减结余资金收缴入库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整改工作;将应交财政的审减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