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公安局
第三人:田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柞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X)XXX字〔2023〕XXX号)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公安局
第三人:田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柞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X)XXX字〔2023〕XXX号)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