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陕西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秦岭洞天福地景区、九天山风景区、金钱河湿地柞水县段所辖范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源地范围;
(三)全县范围内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 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及飞播造林区。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一)陕西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秦岭洞天福地景区、九天山风景区、金钱河湿地柞水县段所辖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封禁期限为长期;
(二)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 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及飞播造林区封禁期限为5年。
三、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移动或者损坏封山禁牧工作所设标志牌、界桩及围栏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法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止。
投诉举报电话:0914—4321591 0914—4343217
特此通告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7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