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法院首例追偿医疗保险基金案顺利办结
10月25日,柞水法院首例追偿医疗保险基金案顺利办结,该案是由医疗综合审判庭保障局提起诉讼,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先行为被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的案件。
该案的产生与本院审理的另一案有所关联,王某为张某提供劳务,在干活的过程中王某受伤住院,因受伤严重治疗必须及时且费用高昂,王某只能先行通过报销医疗保险缓解压力,在王某治疗结束后,其以张某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经审理最终确定王某受伤张某应承担70%责任,但通过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王某并未主张。故而医疗保障局后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保局先行支付的王某医疗费。因本案医疗费金额明确,张某应承担的比例也已经生效判决书确定,故本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张某同意在近期如数向医保局支付相关费用,案件顺利办结。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一般并无经济能力立即负担就突发事件产生的大额医疗费,但受害人治疗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先通过医疗报销,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因医保报销了费用而减轻赔偿责任。首先我们提倡侵权人积极主动去向医疗保障部门支付其应承担的医疗费,对于医疗保障部门提起诉讼的,我们也将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追回每一笔属于老百姓的看病钱。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