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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柞水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7-27

柞规〔2016〕010—县政府002 

 

 

 

 

 

柞政发〔2016〕16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柞水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166月28日

 

 

柞水县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柞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将有关涉税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按规定期限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县法院: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裁判有关的信息。

(二)县发改局: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三)县科教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四)县公安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住宿信息;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五)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复原退伍军人就业证书发放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六)县司法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七)县审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八)县财政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在年度决算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积极探索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

(九)县国土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城镇地籍调查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转移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转移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办结通知单,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

(十)县住建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一)县交通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客货运输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在我县从事运输业务3个月以上的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二)县水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信息。

(十三)县农业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辆登记、报废、年检、外地农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等信息。

(十四)县卫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五)县市监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在年报(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年报(年检)相关信息。

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十六)县文广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十七)县统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等信息。

(十八)县招商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相关的招商引资信息。

(十九)县物价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本级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二十)县国税局、地税局:积极推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严格按照《规范》内容要求强化协作。

(二十一)县农行、农村商业银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开户、在金融机构有按揭贷款人员的相关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相关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二十二)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在半年终了30日内,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等信息。

(二十三)县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社会保险费、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县社保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定点药店的医保收入清册,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商店在县社保局结算门诊刷卡费用时一律采用税务发票。

(二十五)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十六)税务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六条  对下列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县国税局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建立县级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成立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本级政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事业机构,以及各镇办要加强与财税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财政局应当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并将税收

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截止2021年7月30日废止,原《柞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