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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9-27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柞水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被没收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类型分类移交财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公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财政部门处置。

私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原则上以拆除复垦为主。

第四条 财政部门接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直接委托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移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法院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个人)、位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等。《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方核验后盖章。

第六条 被没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拆除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类型的项目,由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拆除,必要时可报请县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协助。该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拆除复耕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拆除复垦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出让

对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在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挂牌出让。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支付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缴入规定的财政专户,并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

3. 使用

对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4.其他方式

对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经县政府同意,可以统筹使用。

第八条 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第九条 国土部门、财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理、处置时,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财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土地违法案件中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接收、管理、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