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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自然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联合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0-26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自然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联合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柞水县自然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

守信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诚实守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17〕1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1235号)、《商洛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97号)、《柞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柞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行为的认定和激励,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柞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负责对本辖区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实施本部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联合激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对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 

  第四条 积极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建立各类管理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端口及时上传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对拟列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行为的事实、依据及认定日期等; 

  (三)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内容; 

  (四)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品牌等信息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 县信用办负责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守信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必须是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县级以上诚信典型称号的; 

  (二)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三)获得中、省“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六)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

  (七)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 

  (八)其它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受到守信联合激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拥有市监、税务、安监、住建、公安、环保、人社、旅游、金融、通信等部门中两个以上行业最高信用等级的; 

  (二)被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 

  (三)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获得中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 

  (五)被认定为县级以上诚信典型的; 

  (六)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质量奖项,被认定为县级(含)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 

  (七)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为A(含)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九)其它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    

  第九条 对应予以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先支持;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 

  (三)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优先支持; 

  (四)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措施; 

  (五)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办理上市、融资业务时,优待审核报批;

  (七)对年度诚信纳税、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信用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信用柞水网等媒体列入诚信红榜进行宣传;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守信企业“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服务;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守信企业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企业适当加分或优先支持; 

  (四)引导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参考使用守信企业信用信息,对守信企业采取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经贸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优先担保; 

  (五)各行政机关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对守信企业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安排县级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企业优先安排申报、优先落实奖补资金; 

  (七)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企业优先成为发起人;办理上市、融资业务时,优待审核报批;

  (八)在申领发票、限购物资等行政管理事项中,适当放宽限购量。对A级以上诚信企业,除上级安排的专项、专案检查外,一般不进行常规检查;

  (九)对年度纳税大户或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的信用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信用柞水网等媒体列入诚信红榜进行宣传; 

  (十一)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县信用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名单中移除;县信用办或有关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举报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公开、报送、共享、移除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或未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激励措施的,由县信用办负责督促落实;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办、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县信用办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守信认定及联合激励措施,参照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守信联合激励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