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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8-23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柞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各镇办以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工作部门的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商洛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商政办发〔2017〕28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办、县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办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镇办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辖区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次年3月5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县政府。

第八条 对各镇办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镇办及辖区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

 第九条 各镇办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参考依据,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陕政办发〔2016〕78号)和《商洛市选拔任用干部中运用三项机制操作办法(试行)》(商办发〔2017〕11号)进行处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办,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办,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该镇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办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 对县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与市食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参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商洛市选拔任用干部中运用三项机制操作办法》进行处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办可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