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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4-26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镇办、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 全面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任务

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镇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阻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或者使当事人撤诉。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主体。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及各镇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机构)参加应诉;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办理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应诉,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举证行为;不服维持原行政行为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办理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应诉。

(三)切实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办、各部门要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规范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和材料,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2.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3.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4.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五)遵守法庭纪律和出庭应诉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参加庭审的人员在出庭应诉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礼仪,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六)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逐步建立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三、切实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各镇办、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加强监督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健全工作制度。各镇办、各部门要建立旁听庭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行政应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年底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各镇办、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庭审时间等具体事宜,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研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等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镇办、各部门要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对有关案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加大人民法院对行政应诉工作总体评价的考核分值。对违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的责任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予以通报,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