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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委托镇办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10-17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转发省编办、省法制办〈关于强化乡镇政府职能依法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依法委托镇办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主体
    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即放”的要求,各部门要加快研究提出一批切实可行的下放管理权限事项,事项内容依照《柞水县镇办及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柞政发〔2016〕15号)梳理,共涉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25个部门(详见附件1)。
  二、工作重点
  (一) 签订委托书。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与镇办签订书面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协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 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机关可以将下列权限委托给镇办行使:
1. 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
  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界定委托责任。委托机关对镇办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镇办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镇办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四)严格执法程序。委托机关要加强对镇办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镇办要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规范罚没收入。镇办接受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三、 时间安排
  本次委托镇办实施行政执法权限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 梳理权限阶段(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对本部门委托下放的行政执法权限进行认真梳理,并于2016年10月17日前将拟下放行政执法权限事项以清单形式(详见附件2)报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4322414)。
  (二) 审核研究阶段(2016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县政府法制办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拟委托下放行政执法权限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征求镇办意见,并提请县政府研究。
  (三) 签订协议阶段(2016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县政府研究结果,统一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与各镇办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3)。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协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镇办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全面落实镇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整合镇办行政执法资源的重要手段。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迅速启动并有序开展委托镇办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亲自过问和安排行政执法权限下放管理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办公人员,明确下放事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县政府督查室、法制办、县编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不按时报送下放管理权限事项的部门进行重点督导,跟踪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工作衔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自身执法工作需要,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镇办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委托执法工作。各镇办也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衔接,积极争取委托执法权限,并做好执法权限承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下放的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涉及下放行政执法权限部门名单
      2.下放镇办实施的行政执法权限事项(样表)
      3.行政执法委托书(参考样式)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1

涉及下放行政执法权限部门名单

  发改局  财政局  审计局  住建局  城管局  交通局 
  经贸局  法制办  司法局  科教局  农业局  林业局
  水务局  安监局  人社局  卫计局  市监局  扶贫局
  民政局  统计局  文广局  旅游局  档案局  编  办
  残  联

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