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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3-04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商洛市民政局《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依托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重点,对一般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三)一般困难群众(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患重特大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四)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其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封顶线,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门槛费,下同)。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按全市统一要求暂定为6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暂定为70%,封顶线为2万元人民币。
  即: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65%≤2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自付部分×70%≤2万元
  对经过首次医疗救助之后,自付部分仍然超过3万元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救助比例暂定为20%,封顶线为3万元人民币。
  即:(首次救助后自付部分-3万元)×20%≤3万元,其中,首次救助后自付部分≥3万元。
  3.一般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医疗救助起付线暂定为2万元,救助比例暂定为40%,封顶线暂定为1万元。
  即:(自付部分-2万元)×40%≤1万元
  一般困难群众不享受二次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1.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购药等费用支出。
  2.对患慢性病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根据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限额门诊救助。
  3.一般困难群众不享受门诊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1.特困人员自愿参加新农合、城市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3.可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自愿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供养证(优抚证)、合疗本(医保证)等相关证件及当年度缴费票据,并填写《柞水县“一站式”医疗救助备案表》,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进行申请,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实行“一站式”救助,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进行定期结算;在定点医院未申请“一站式”救助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转外就医的,需另行填写《柞水县特困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参照医后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二)医后救助。一般困难群众住院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合疗(医保)报销凭证、“一折通”账号等相关资料,填写《柞水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并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予以救助。
  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所在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资助参合(参保)申请、审批程序:
  资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资金直接拨入合疗或医保基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每年按农业人口每人1元、非农业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
  (一)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或社会化发放机构;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和管理定点医院,会同县卫生局定期开展检查、考核,督促各定点医院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结算服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县卫计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定点工作,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各镇办负责核查申请人相关情况和信息录入工作,做好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严格对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复审,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定点医院负责设立“一站式”服务救助窗口,配合县民政局建立及开通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按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票据和相关资料;严格规范各种诊疗行为,严格遵守医疗药品目录规定,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禁不必要的检查和使用材料,严禁超范围用药;加强对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费用项目的审查、审核,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对费用审核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县卫计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城乡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分镇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9年3月2日,《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柞政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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