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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11-15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按照“谁调解、奖励谁”和“以案分类、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全县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兼职除外)主持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调处成功率,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第三条  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局长任组长,分管人民调解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负责日常工作。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由“以奖代补”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县、镇(办)人民调解委会、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县、镇(办)人民调解委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或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以奖代补”内容和标准

基本奖励:对县、镇(办)人民调解委会、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全年工作考核,按工作成效进行补助奖励。 

个案奖励: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兼职除外)调处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案卷质量制作规范实行不同补助标准,具体分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

1.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民间纠纷

2.案情涉及人数5人以下(不含5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民间纠纷

3.一般性邻里、婚姻家庭、房屋、赔偿、宅基地和林权等方面的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

2.在当地比较突出的、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3.县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检察院、法院诉调对接等移交委托调解案件;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

4.跨度在5年以上未解决的民间纠纷

5.其它经过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20人以上;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及“三跨三分离”矛盾纠纷。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

4.其它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第七条  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需达到的标准是: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调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正确;

(三)调解文书、调解卷宗(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内容)装订规范、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合情合法;

(四)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等。

第八条  对人民调解员个案奖励补贴标准分四种:

(一)调委会受理并当场调解成功的一般民间纠纷,有完善的民间纠纷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的民间纠纷,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100元。

(二)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复杂民间纠纷,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和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200元。

(三)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疑难民间纠纷,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350元。

(四)对疑难民间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纠纷,按要求登记并制作规范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100元。

第九条  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基本奖励补贴标准是:能按人民调解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信访问题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标准,按其中最高一档予以奖励补贴。

  (一)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上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3000元。

  (二)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集体访、重复个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2000元。

  (三)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上访及到县重复集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1000元。

第十条  镇(办)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经县司法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秀格次控制在20%以内,奖励优秀调委会3000元。

 

第三章  考核兑现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由“以奖代补”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每季度考核评查一次,每半年发放一次。调委会每月将调处的民间纠纷奖励补贴审批表报所在镇司法所,司法所会同镇相关站所审核汇总报县评查办(含电子版),县评查办提出奖励补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补贴年终一次性兑现。由各镇司法所和信访办初核后,报县评查办。县评查办会同县信访局等部门审定后,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调处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财政、审计应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9日。2014年柞政办发〔2014〕88号《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