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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法制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10-27

柞规〔2014007—县政办004

 

 

 

 

 

 

 

 

 

柞政办发〔201480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7

 

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投资规模,根据《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公示、项目资金审计、廉政责任等“八制”管理规定。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府投资项目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投资规模超过财政部门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

(四)坚持全面控制与重点制衡原则。

(五)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内控管理制度

第五条  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成员由单位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分别成立项目前期、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变更审查、决算验收等5个工作组,直接隶属于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员根据项目需要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统一抽调。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重要决定要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重大事项包括: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规划、计划的确定;

(二)规划、地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检查试验、工程决算等中介机构的选定;

(三)项目前期、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变更审查、决算验收工作组人员的组成以及超出工作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四)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重大项目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健全工作机构,制定项目业务流程,按照“管项目前期的不管项目招标、管项目招标的不管施工、管施工的不管变更审查、管变更审查的不管竣工决算”的分离原则,明确项目前期、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变更审查、决算验收工作组及成员的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兼任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一)项目前期工作组职责

1、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各阶段的前期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研究并提出单位年度实施重大项目及拟列入县政府年度实施项目的意见;

3、负责单位实施项目的前期规划收集、整理和报送审批等工作;

4、负责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立项报批等工作;

5、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委托、审查、评审及各阶段的手续办理工作;

6、协调项目所在镇政府,落实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7、负责项目前期基础文件的汇总、整理、编制、归档、保存和移交工作;

8、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在施工中出现变更工作。

9、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招标工作组职责

1、负责项目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及手续办理等工作;

2、负责拟订项目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计划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为代理机构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工作;

4、负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文本的审查工作;

5、负责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标书编制、组织评标、开标、中标结果公示、文件归档、施工合同审核等工作;

6、负责招投标资料移交工作;

7、对经过招标的项目跟踪考察,了解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

8、负责建立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投标相关台账;

9、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完成与招投标有关的工作;

10、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程施工工作组职责

1、负责项目施工计划并负责有关控制协调工作;

2、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3、对项目的规模、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场容场貌等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合同条款,配合处理工程变更; 

4、负责合理组织、配制、落实人、财、物等各生产要素,组织好施工活动;

5、及时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上报和审批手续。

6、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变更审查工作组职责

1、负责收集变更的规模、原因及依据、对工期的影响、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资料;

2、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协调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3、按照《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报批;

4、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查工作;

5、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决算验收工作组职责

1、统筹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计划;

2、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3、监督和督促项目初步验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 “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总结建设经验;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签

6、协调和解决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7、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

建设单位项目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规划、地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检查试验、工程决算等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确定的中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

第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重点做好以下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招标内容事前把关。重点审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方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并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作为把关重点,建立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人员的备案制度。防止肢解工程回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项目后续风险。

(二)招标过程事中监督。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重点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是否依法组织招标,严格管理招投标文件,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建设单位派代表参加评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结果事后跟踪。重点监督合同签定情况,防止出现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九条  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招标、项目施工工作组负责合同项目履约监管。

(一)规范合同文本使用。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二)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资金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应准确清晰。

(三)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项目合同发生重大变更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

(四)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考勤管理,并落实专人对注册建造师、施工班子和监理班子的抽查,确保项目各机构人员到岗到位。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鼓励使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理考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作用,对监理单位是否及时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是否落实了各环节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有关资料数据和监理记录是否真实等进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监理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工程变更内部监管机制。

(一)严格落实项目投资控制。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二)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变更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推行项目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和内部公示制度,提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性。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

(三)推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对于确实需要变更的工程要说明情况,提供完整的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概(预)算报告,按《柞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档分级审核报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四)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改变原设计、施工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等原因造成投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作为项目变更。变更审批权限以变更累计数计算。项目变更较大的,按相关规定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单独施工的部分,必须根据项目情况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或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其增加部分也应按原中标比例结算,并签订补充合同。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投资总额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追加投资。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监管,明确签证流程和权限,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量签证,应当有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两人、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二)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临时工程拆除前工程量应当签证确认。

(三)建设单位应当运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建筑材料、现场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应当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上述内容的规格、材质、施工工艺等,并将其作为报送决算的必备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竣工决算工作组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完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帐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工程款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预支或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落实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款超支。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单位应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建设资金的延伸监管。重大工程可责成施工单位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三方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帐实相符。

(三)及时组织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无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信息公开制度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将项目概况、项目责任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进展、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情况在建设单位门户网站和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交付验收及评价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验收阶段主要是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单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初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初步验收合格且对初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成本控制是否有效、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内容应包括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考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奖罚挂钩。

第十八条  廉政责任制度

要把建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过程考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定代表人、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要坚持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层层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加大追究力度。

第三章  配套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属地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并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环境顺畅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单位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对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下达立项批复;县财政局对工程建设无批复,没有按程序招投标的不予安排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按规定招标发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效能监察、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7日印发  

    共印100

 

文稿编辑: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