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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8315日决定对你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314日,你居委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三组,动工修高速路拆迁安置点。至调查之日,已建成安置点主体。经2018326日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886.7平方米(2.83)耕地。所占土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居委会占耕地建高速路拆迁安置点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4月10日依法向你居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居委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88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8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的1886.7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86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88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8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886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对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88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8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18867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417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