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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民生福利公司:

2018年3月7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0月12日柞水县民生福利公司同乾佑街办马房子村六组在乾佑街道办事处马房子村委会的见证下签定了《土地补偿协议》,临时租用土地5.68亩。2016年11月10日柞水县民生福利公司动工占用位于乾佑街道办事处马房子村六组阳坡平的土地建设物资储备库。经2018年3月7日现场勘测,该项目占用土地3020平方米(合4.53亩)(其中:耕地80平方米,林地2940平方米)。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钢架结构库房一座,附属设施已建成,物资储备库已建成投入使用。

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柞水县民生福利公司在乾佑街道办事处马房子村六组阳坡平占用3020平方米土地中,80平方米耕地属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67平方米林地属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3平方米林地属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建设物资储备库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其他相关资料。

2018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20平方米的土地;

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20平方米的土地,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7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20平方米的土地,依法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7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7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