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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任立财

2017125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918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凤凰镇清水村三组自己承包开始动工建房。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房基四间

2018126日现场勘测,占地142平方米。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你占用的142平方米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地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12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非法占用14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8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2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321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