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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礼明:

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决定对你非法占地建石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1月26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梁镇胜利村三组笊篱沟口自家土地上建石子加工厂,至调查之日,现场架起一套石子粉碎设备,堆放约两万方沙石,经2017年12月21日现场勘测,占地1377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地建石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2月1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1377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石子加工厂占用的137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共计137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1377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37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清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77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如对罚款1377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9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