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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兄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7年5月11日我局决定对你社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9月1日,你社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柞水县红岩寺镇张坪村二组关上占地建设养殖场。经2017年5月20日现场勘测,占地2333平方米(合3.5亩),其中,占用耕地2333平方米。截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砖混结构厂房九间一层,建筑占地1176平方米。经查阅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占用的2333平方米耕地属于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占地建养殖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日依法向你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社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0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