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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8)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党云芳:

2017年12月18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5月16日你户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柞水县瓦房口镇马台村一组占地建房。经2018年1月10日现场勘查,占地300平方米(0.45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300平方米。截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一层,建筑占地150平方米(折合0.225亩)。经查阅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你户占用的300平方米耕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户非法占用3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0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