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5-21

 

柞国土监字(2017)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绍林:

2017年4月6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5日,你户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梁镇明星社区一组蒋家沟自家承包地开始动工建房,至调查之日,房屋地基已建成,经2017年4月6日现场勘测,占基本农田167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4月28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房占用的16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共计50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5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501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