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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2-13

当事人:1、姓名  吕刚 性别   年龄 35  

工作单位 陕西锦苑盘古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单位 陕西锦苑盘古山庄  法定代表人 武文忠 联系地址 陕西省柞水县朱家湾村四组  邮编 711400    电话 4288888 

你(单位)于 2017  12  13  盘谷山庄三期工程建设中因未办理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12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条例 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贰拾叁万元   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 2017 12  31 日前将罚款交至 中国农业银行柞水支行(银行),地 柞水县悬月路中段   

2、于 12  30 日前履行 罚款贰拾叁万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1213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