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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土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1-27

柞水县凤凰镇凤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决定对你居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6月,你居委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凤凰镇凤镇街社区二、三片区居民耕地,动工修建社区文化广场及广场公厕。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社区文化广场及广场公厕。经2017年2月15日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4453平方米(21.68亩)耕地。所占土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居委会占耕地建设社区文化广场及广场公厕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居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居委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4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4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日内履。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居委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0日

 

文稿编辑:admin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