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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土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1-27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柞山公路L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7年2月19日我局决定对你项目部在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金米村和李砭村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柞山公路L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柞水至山阳高速公路LJ-3合同段小岭镇罗庄社区经金米村至李砭村的路桥建设。

    2016年7月28日,你项目部在小岭镇岭丰村村委会的见证下同村民 签定了《临时用地协议书》,租用小岭镇罗庄社区、金米村和李砭村土地13933平方米(折合20.9亩)拟用于拌合站和钢筋加工棚建设。2016年8月你项目部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租用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拌合站一处,钢筋加工棚二处,并投入使用。

    2016年12月30日,经现场勘测,你项目部在小岭镇罗庄社区、金米村和李砭村总占地13933平方米(折合20.9亩),其中:拌合站占地5067方米(折合7.6亩),钢筋加工棚占地8866平方米(折合13.3亩)。

    经核查,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中,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53平方米(4.73亩)土地属一般耕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780平方米(16.17亩)土地属基本农田。

    你项目部占用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金米村和李砭村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你项目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项目部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对其非法占用3153平方米一般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530元;对其非法占用1078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170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932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9323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项目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项目部如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19323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2日

 

文稿编辑:admin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