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土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1-27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柞山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 

    2017年2月19日我局决定对你项目部在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三组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柞山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柞水至山阳高速公路LJ-3合同段小岭镇岭丰村至罗庄社区的路桥建设。

    2016年8月13日,你项目部在小岭镇岭丰村村委会的见证下同村民刘清罡签定了《临时用地协议书》,租用小岭镇岭丰村三组土地1.412亩(折合941.33平方米)拟用于拌合站建设。2016年8月20日你项目部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租用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拌合站一处,料棚一处,并投入使用。

    2016年11月30日,经现场勘测,你项目部在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三组共占用耕地1008平方米,其中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1008平方米。

    经核查,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项目部占用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三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你项目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项目部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对其非法占用100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512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项目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项目部如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1512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2日 

 

文稿编辑:admin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