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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土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1-24

柞水县瑞茂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决定对你公司在下梁镇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1月20日,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三角地集体土地,动工修建下梁镇5000户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育才花园18号楼工程项目。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砖混结构6层楼房2栋。经2017年3月9日现场勘测,占耕地2627平方米(折合3.9亩),其中建筑占地1566.5平方米(折合2.35亩)。所占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占地建设下梁镇5000户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育才花园18号楼工程项目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占用262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262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2627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2627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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