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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8-31

柞水县杏坪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7年2月20日决定对你村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4月,你村委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杏坪镇联丰村四组耕地,动工修建村活动室及其他设施。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砖混结构村服务中心四间二层、村卫生室三间一层、电子商务中心三间一层、村民健身广场一处及其他设施。经2017年2月20日现场勘测,占耕地2657.6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93.79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2563.82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村委会占耕地建设村活动室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2月25日依法向你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村委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57.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57.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18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