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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8-31

柞水利阳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二组土地,动工修建豆制品加工厂。至调查之日,已建成加工厂房一处,办公用房一处,硬化场地一处。经2017年1月5日现场勘测,占耕地1910.7平方米(折合2.9亩),其中建筑占435.6平方米(折合0.7亩)。所占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占地建设豆制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1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建筑占用1910.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2元罚款,计罚款2292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1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罚款22928.4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1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22928.4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17日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