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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8-31

陕西贝恒节能建材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5月8日,你公司在天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小岭镇李贬村一组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动工修建年产20万吨尾矿聚合物干粉建材建设项目。至调查之日,钢架房一处及其它设施已建成。经2017年2月10 日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32223平方米(折合48. 33亩),其口占耕地32223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符合柞水县小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占地建设年产20万吨尾矿聚合物干粉建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2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3222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 元罚款,计罚款3222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 32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3222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曰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曰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4日 


文稿编辑:徐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