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6月份)

来源:本站原创 郭宇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7-0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柞市监处字〔 2017〕 20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盐杜仲案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91610000755216

3608

谢晓林

生产含

量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盐杜仲

 

1.没收劣药;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四条。

主动履行。2017年6月14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6月14日


2

柞市监处字〔 2017〕 21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白矾案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91610000755216

3608

谢晓林

生产含

量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白矾

1.没收劣药;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四条。

主动履行。2017年6月14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6月14日


3

柞市监处字〔 2017〕 22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麦芽案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91610000755216

3608

谢晓林

生产含

量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麦芽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四条。

主动履行。2017年6月14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6月14日


4

柞市监处字〔 2017〕 14 

柞水县凤凰镇王老大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柞水县凤凰镇王老大水产店

612527630002165

王军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3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5月23日


5

柞市监处字〔 2017〕 15 

柞水县凤凰镇康广熟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柞水县凤凰镇康广熟

 食店

612527630017206

康广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3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5月23日


6

柞市监处字〔 2017〕 17 

柞水县石瓮镇水果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紫甘蓝案

柞水县石瓮镇水果水产店

612527640005637

桂春银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紫甘蓝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3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5月23日


7

柞市监处字〔 2017〕 18

柞水县下梁镇水产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菜案

柞水县下梁镇水产蔬菜店

612527640003207

周团军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菜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2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5月22日


8

柞市监处字〔 2017〕 19

柞水县营盘宏源蔬菜粮油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等两种食用农产品案

柞水县营盘宏源蔬菜粮油水果店

612527620017962

陈宏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茄子和紫甘蓝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2日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局。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