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2-16


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局各股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根据省市局关于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时间和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含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2016年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分别依照《条例》第九条和两个《办法》第五、六条规定执行。公示的信息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报送2015年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所在的各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后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互联网登录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xygs.snaic.gov.cn/)填报公示信息(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办理联络员备案后方可登录填报),填报完成保存提交,下载打印《年报报告书》,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报告的依据,无需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告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为确保企业上报年报信息数据的保密安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起,年报登录全面实行企业联络员网上备案制度。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年报填报网站入口办理联络员信息备案填报,并打印备案表盖章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审核后方可登录填报年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报工作顺利实施

    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是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观条件及管理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其依法履行年报义务,要充分发挥基层镇办监管人员的作用,深入村镇,开展上门服务,实行面对面的指导,确保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率达95%以上。县局领导和注册分局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年报工作顺利完成。

请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通知要求,迅速开展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注册分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贺成瑞 曹  楠  4341890  (企  业)

闫堡亮 简田丽  4325315  (个体户)

附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


文稿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