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预防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柞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事故为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10人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受伤(含中毒)5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紧急疏散5万人以上;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事故为较大安全事故:
(1)死亡1-2人;
(2)受伤19人以下;
(3)损失10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
(1)无伤亡人员;
(2)设备损失不能运行;
(3)损失50万元以下。
(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单位自救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组、保卫组、救灾组、救护组、保障组、调查组、善后工作组。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
县质监局局长
成 员:由县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计划发展局、安监局、卫生局、城建局、交通局、民政局、环保局、电力局、火车站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汇报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
(3)组建县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乡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乡镇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事故时启动预案。
(5)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质监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2)财政局: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害救援应急资金及拨付。
(3)计划发展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及治理方案制订和协调实施。
(4)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
(5)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6)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7)城建局: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8)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民政局:协调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0)环保局: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
(11)电力局: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2)火车站: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县质监局局长
副主任:主管副局长
成 员:县质监局办公室、安监股负责人及股室有关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向各乡镇发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3)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4)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4、现场救援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组:由县政府办负责,县质监局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协调调度、宣传报导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必要时武警中队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局、计划局、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工作组:由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5、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范围
各乡镇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监局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2、预警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建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预警信息采集
县质监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机制,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察员和村、企业信息员的作用,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4、预警行动
县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县政府。
四、应急响应
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县政府。
(2)质量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后县质监局应当配合当地政府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事故时,乡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时,县质监局应及时与安监局联系,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质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立即报市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3、县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凶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救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量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7、社会力量与参与
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质监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
9、新闻发布
县质监局是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授权,由政府办或质监局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10、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质监局负责处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质监局提出结束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县质监局根据县政府授权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保障措施
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县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职守。
(2)县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2、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质监局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质监局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3、宣传、培训演习
(1)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县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2)质监局协助县政府组织或者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县质监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5、监督检查
质监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 附则
1 、名词术语、定义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管理。若需更新、修订,应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县质监局备案。
全县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质监局解释。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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