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柞水县委组织部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
按照中组发[2007]2号文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陕人发[2006]20号文件《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商洛市人事局商政人发(2007)387号文件《关于2007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政人社发[2010]331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各级政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商政人社发[2011]593号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商政人社发[2011]592号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度振兴计划及“助学金”计划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1年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工作人员均在考核之列。
二、考核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一)考核标准:
公务员考核(含参管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要考核个人本职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事业单位职员参照公务员考核内容进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履行职责及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各类工勤人员以本岗位工作项目、工作态度和技术规范为标准进行考核。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工作实绩应以责任制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有条件的窗口单位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形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百分绩效考核,其百分量化标准见附件一。实行量化考核的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按照量化积分排列顺序产生,凡量化积分低于50分的均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考核中的其它情况处理按附件二规定办理。
(四)考核等次的比例:实行优秀等次限额与乡镇和部门工作考核等次挂钩。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一律按15%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奖给单位5%优秀指标。
科技特派员考核单设考核层面,由科技局负责考核,按20%确定优秀等次。
三、考核的相关要求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乡镇党政机关各办公室、财政所以及事业单位各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统一组织进行,按参加考评人数和比列确定优秀格次名额。其中乡镇教育、卫生单位、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但考核结果的确定须征得当地党委、政府的书面同意。确定优秀指标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计算,优秀比例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职创业的,由单位考核后,须经县创业办审核,并填注考核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3、部门在项目争取、招商引资、群众信访、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需记功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给予记功表彰奖励。
4、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含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主管部门应参与民主测评,单设考核层面。
5、考核的程序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量化积分排序—→党组研定—→公示—→上报备案—→兑现奖惩。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各乡镇和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6、部门管理的参管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特别是直接确认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人员有争议的,要进行复核。经单位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在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主管部门作出最终书面结论。
7、《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除签名、考核等次栏目需手写外,一律使用16K
四、考核的时间安排和相关事项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成立考核机构,确定专人办公。2011年年度考核工作于2012年1月份开始,
2、各乡镇、各部门在上报考核结果时须书面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并附附件八“2011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合格)以下等次人员登记表”、附件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和附件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3、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上报的考核结果要认真把关,逐一进行核对,不能出现遗漏和差错。
4、事业单位聘期考核,按《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聘期考核原则上依年度考核为基础,尽可能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不能同步的,由主管部门安排落实并承办相关续聘事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2012年评优评先、晋职、聘任的具有优先推荐资格,单位竞争上岗时可适当加分。
2、凡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职称。其中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须在考核备案后的三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
3、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年终奖金挂钩。以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标准确定考核年终奖金:考核为称职(合格)等次以上人员按一个月发放,优秀等次的奖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续聘工作的依据。
5、2011年度凡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以及记功人员要进行通报,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量化考核登记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5、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式样
6、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式样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式样
8、2011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合格)以下等次人员登记表
9、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年度)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年度)
中共柞水县委组织部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
主题词:人事 考核 安排 通知
县法院,县检察院。
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和百分外奖扣分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定量考核占50%比重,定性评议占50%比重。量化标准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一、定量考核部分(50分),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1、全年目标任务或涉及全局性工作完成情况20分
2、履行职位职责情况20分
3、领导交办事项完成的情况5分
4、服务中心工作或配合相关科室工作情况5分
二、定性评价部分(50分),主要体现“群众公认”。
1、班子成员民主测评15分
2、科级以下民主测评35分
三、奖励减扣分部分。在上述百分以外设置,依据相关附件直接计算。同类事项不重复奖扣分。
1、国家级表彰奖励4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4分;
2、省部级表彰奖励3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3分;
3、市厅级表彰奖励2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2分;
4、县区级表彰奖励1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1分;
5、合理化建议或工作创新被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时采用的,奖励3分;
6、突(偶)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含媒体表扬的)奖励3分,失职扣3分;
7、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业务工作新闻报道的,奖励3分;
8、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9、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上访或行政诉讼的扣3分;
10、未参加规定培训学习者扣3分;
11、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0分;
12、行政行为引发行政效能投诉的扣3分;
13、当年病事假超过120天以上的扣2分;
14、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增减的其他奖扣2-3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上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经人事部门同意留任的人员;
4、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在岗半年以上人员;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个人考核表中必须填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年度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除按规定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到党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或按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9、受刑事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按“称职(合格)对待”
1、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2、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人员;
3、因产、孕、哺育假超过半年的;
4、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
5、公派学习、培训人员超过半年的;
6、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调人员超过半年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2、实行绩效考核单位量化积分低于80分的;
3、工作受到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有间接责任的;
4、弄虚作假有不诚信行为的;
5、民主测评票中优秀票低于60%的;
6、单项工作当年受到县上黄牌警告的部门、乡镇的直接责任人;
7、受计生单项和综合黄牌警告的乡镇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低于85%的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含服务站人员);
8、凡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部门、乡镇直接责任人;
9、当年受到治安罚款及以上处罚的;
10、被组织确认有贪污公款(物),接受贿赂或索贿行为的;
11、违犯规定乱罚款、乱收费或收取罚没款不开发票,或满一个月不上交入帐的;
12、有关管理制度中,明确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行为的。
五、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署名效能投诉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6、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有所认识的;
7、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票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
8、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9、当年目标岗位责任制完成较差的;
10、实行绩效量化考核部门和单位,量化积分50分至60分之间的;
11、违规操作引发群众上访或被控告的;
12、泄漏有关保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被群众多次署名效能投诉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要求的;
3、经常迟到,纪律涣散,作风散漫,经组织多次批评教育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
5、以给单位搞实体名义长期外出,未履行任何手续的;
6、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7、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8、政治是非问题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9、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领导和群众或骗取荣誉称号的或晋升职称中有虚假行为的;
10、执行职务、公务过程中,违法、违纪、违犯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的;
11、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平时考核的;
13、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无理取闹的;
14、当年受到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因职务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5、上年度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票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合计达40%以上的;
16、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60%以上的;
17、年度工作任务综合考核完成比例在75%及以下的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实行绩效考核的部门和单位,量化积分低于50分的;
18、对以真实姓名、地址、电话清楚的投诉,不在规定的时间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的;
19、承办人大、政协的议提案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
20、承诺不到位或越权承诺,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或工作中影响公平正义行为的,致使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或使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21、对上访人正当要求不作为或违规操作造成后果的;
22、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23、对在“软环境”建设中被投诉,有损柞水投资环境的,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规定的;
24、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明确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25、计划生育受综合黄牌警告和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的乡镇的计生(含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
26、当年有违法生育(含非法抱养、拾养、代养)现象的夫妇;
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县上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考核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优秀指标:
1、承担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和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表彰奖励的;
2、绩效突出,单项工作在全省全国领先的,或业务工作有创新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3、科技创新或专利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4、非职务原因招商引资500万元以上的;
5、合理化建议被党委政府采纳并加以实施的;
6、特定环境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
7、抗洪救灾或其它突发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并受到表彰奖励的;
8、被评为市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并保持荣誉称号的;
9、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八、下列情况,考核处理办法是:
1、调入、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2、当年军转干部,由接收部门考核,确定等次;
3、新聘用人员已办人事委托代理且满一年的正常考核;未办人事委托代理的不定格次;
4、被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抽调时间超过半年的,在所抽调单位考核,不占原单位指标,考核结果报原单位填注意见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挂职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在挂职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由挂职单位提供挂职期间表现情况。
6、劳动教养人员期满正式分配工作达半年以上的,可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7、优秀指标不足一人的单位,由组织部或人劳局组织联评,按参评人数确定优秀指标;
8、应确定优秀等次而未确定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备案的单位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9、补办年度考核等次的人员,单位应附情况说明;
10、对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将未参加考核的原因记入本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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